(2017)津0116民初42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金税财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财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金税财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42787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负责人:陈耀忠,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濛,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天津金税财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39号。法定代表人:杨晓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天津金税财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按规定收取人民币4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宝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