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定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42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定军,男,1987年8月7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本院依法逮捕。指定辩护人李卫涛,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定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勇、被告人王定军及指定辩护人李卫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定军酒后无证驾驶豫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丰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庆路与杭州路交叉口南约150米位置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王定军血醇含量为148.46mg/mI。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王定军的供述,证人王某某、杨某的证言,血醇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王定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并建议对王定军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王定军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卫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已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定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定军犯危险驾驶罪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王定军所犯罪行,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王定军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王定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定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6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银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