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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执监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兰香执行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执监55号李兰香:你向我院申诉反映东台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台法院)在你申请执行江苏沿海国际农产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海公司)一案中执行不力,请求本院监督,并请求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强制措施。本院依法立案监督。本院经审查查明,东台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依法对本案被执行人沿海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账户、机动车、房产等采取了冻结、查封措施,并将沿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对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的处置问题,也积极与住建及国土部门沟通协调。此外,东台法院已依法将沿海公司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现已立案侦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夏克春已被公安机关采取了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综上,东台法院在本案中并无明显消极执行行为。本院已要求东台法院尽快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并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你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及时与执行法院联系。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