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民初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权与徐州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敏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权,徐州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敏,花向东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7411号原告:孙权,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徐州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馥园小区1号楼8-1108室。法定代表人:李福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敏,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花向东,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孙权与被告徐州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敏、花向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孙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权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孙权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人民陪审员 庄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