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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初7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孙权与徐州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敏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权,徐州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敏,花向东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初7411号原告:孙权,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徐州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馥园小区1号楼8-1108室。法定代表人:李福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希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吴敏,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花向东,男,196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原告孙权与被告徐州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敏、花向东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孙权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权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权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孙权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波人民陪审员  周贞红人民陪审员  庄广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