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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富荣与公主岭市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富荣,公主岭市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周富荣,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富荣依据本院(2016)吉0381民初字39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公主岭市华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1民初字3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