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未顺、XX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成都洪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未顺,XX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2民初1305号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成都洪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河镇洪景丽苑。法定代表人:曾传荣,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彪,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兵,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未顺,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四川省彭州市。被告:XX萍,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现住四川省彭州市。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未顺、XX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其间,因被告已经向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盛鑫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李 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生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