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2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光辉于庆武赵福良四平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四平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辉,于庆武,四平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四平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2民初1357号原告李光辉,男,1971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双辽市。委托代理人李晓国,系双辽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于庆武,男,1961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被告四平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明,董事长。被告四平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毕洪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辉与被告于庆武、四平电力设备制造安装有限公司、四平吉联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证据原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光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 孔 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