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211号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555号。法定代表人:南存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佳,女,该公司员工,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毛以涛,湖北维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住所地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秋依州卡拉巴德市东方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九龙,该公司首席代表。被告: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17层B座1705室。法定代表人:鲁克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大中国石油公司、乌鲁木齐新亚恒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498元,减半收取计37249元,由原告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居文代理审判员 李沫雨代理审判员 郑 蓉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超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