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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赵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09号申请人: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余起,任队长。被执行人赵阳,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赵阳,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青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