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赵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赵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309号申请人: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负责人余起,任队长。被执行人赵阳,男,汉族,生于1977年8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与被执行人赵阳,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2017)豫132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褚青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