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肖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1968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1973年3月27日生,住西华县。本院在执行肖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赵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令被执行人赵某某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的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赵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赵某某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622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刘龙飞审判员 郭耀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