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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执恢4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王玉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王玉军,王玉信,王洪江,王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3执恢47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被执行人:王玉军。被执行人:王玉信。被执行人:王洪江。被执行人:王明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08)河民初字第108号调解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玉信所有的车辆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谷来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月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