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3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庆宇与被告许文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宇,许文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初914号原告:孙庆宇,男,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厨师,住齐齐哈尔市。被告:许文宽,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原好一处铜锣湾港式餐厅法定代表人,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庆宇与被告许文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孙庆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4,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末至2015年9月中旬在被告好一处意景阁担任主灶,工作三个半月,每月工资7000.00元,合计24,500.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及本院审理期间,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法院无法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庆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3.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孙庆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