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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加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熊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加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熊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255号申请执行人:欧加华,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弥渡县。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地址:弥渡县弥城镇建宁路145号。负责人:杨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熊瑶,男,198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弥渡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加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熊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云2925民初2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欧加华于2017年5月26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弥渡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欧加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0000元(限调解书送达1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由原告欧加华承担627.5元(已交),由被告熊瑶承担627.5元(限领调解书时付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欧加华的赔偿款1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627.5元,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5执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文新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罗江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