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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周立民与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立民,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432号原告:周立民,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寿鸿,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张贵庄路160号增16号。负责人:LAURENTOLSZEWSKI,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宝珠,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周立民诉被告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河东商场、天津劝业家乐福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立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砚铭代理审判员  王 辉人民陪审员  陈建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文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