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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9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楷,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吕继浩。被执行人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李华,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澳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担保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2执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