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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124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郑宏与周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宏,周油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1245号之二原告:郑宏,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国生,浙江丹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油建,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平,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宏与被告周油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郑宏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宏撤诉。案件受理费46870元,减半收取计23435元,由原告郑宏负担。审 判 长  余 鑫人民陪审员  郑存祥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