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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民初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1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821号原告:韩某,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某,克什克腾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1,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某2,克什克腾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张 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浩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