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洪少聪与郑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少聪,郑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2民初892号原告:洪少聪,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郑琦,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原告洪少聪与被告郑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少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琦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洪少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郑琦立即偿还洪少聪借款1750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和理由:郑琦因需分别于2016年9月23日、10月10日、11月4日、11月5日各向洪少聪借款2700元、15000元、302元、500元,以上借款合计18502元,洪少聪于当日通过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方式向郑琦提供了上述借款。洪少聪于2016年11月25日起开始向郑琦催讨借款,但郑琦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欠洪少聪借款17502元。郑琦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郑琦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对洪少聪提供的证据提出反对、反驳的意见,也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拟证明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洪少聪提供的其身份证及郑琦身份证均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予确认;2.洪少聪提供的微信通信记录,洪少聪主张微信昵称为“AceKing”的通信对方系郑琦,郑琦对此未到庭提出异议,结合洪少聪提供的视频光盘及手机号码信息查询表,本院对洪少聪的该主张予以采信,该微信通信记录可以证明郑琦向洪少聪借款、洪少聪向郑琦催讨借款以及郑琦承诺要还款的事实;3.洪少聪提供的支付宝收支明细证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电子客户回单及微信转账流水单系由相关公司出具并盖章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结合洪少聪提供的微信通信记录中洪少聪于2016年12月16日所陈述的“呵呵,欠我的17700快还来吧”以及“本来就是你和我借了17700”可以证明洪少聪分别于2016年9月23日、10月10日共向郑琦提供借款17700元,洪少聪于2016年11月4日、11月5日各向郑琦转账的302元、500元并非借款;4.本案审理过程中,洪少聪自认郑琦于2017年1月13日已还款1000元,该自认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郑琦因需分别于2016年9月23日、10月10日各向洪少聪借款2700元、15000元,以上借款合计17700元。借款后,郑琦仅还款1000元,余款16700元至今未还。本院认为,洪少聪与郑琦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有洪少聪提供的微信通信记录、微信转账凭证、支付宝转账凭证为据,足以认定。洪少聪与郑琦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洪少聪与郑琦双方没有约定明确的还款时间,洪少聪随时可以向郑琦主张权利,借款后,郑琦仅还款1000元,余款16700元至今未还,故洪少聪有权要求郑琦向其返还借款16700元。由于洪少聪与郑琦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利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洪少聪要求郑琦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其计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郑琦尚欠洪少聪借款16700元,依法应当返还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郑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郑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洪少聪借款167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洪少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8元,由洪少聪负担20元,郑琦负担2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永固代理审判员 廖文斌人民陪审员 粘进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清清速 录 员 陈春燕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