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执1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永嘉吉加吉鞋业有限公司、周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吉加吉鞋业有限公司,周鑫,胡华明,余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1253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吉加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工业园区(永嘉县蓝天龙鞋业有限公司厂)。法定代表人:蔡永汉,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鑫,男,196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胡华明,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余美凤,女,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永嘉吉加吉鞋业有限公司与周鑫、胡华明、余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鑫、胡华明、余美凤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鑫名下坐落于瓯北镇蔡桥村(不动产权证号02005026)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周鑫名下坐落于瓯北镇蔡桥村(不动产权证号031648)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三、查封被执行人余美凤名下坐落于瓯北镇龙桥村阳光景园5幢301室(不动产权证号(2010)0302543)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四、查封被执行人周鑫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五、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价值70000元的相应财产。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金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