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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马建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马建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马建影,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石家庄市藁城区,现住址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马建影盗窃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8刑初41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马建影缴纳罚金1000元,但被执行人马建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建影银行存款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