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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5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守珍与尚建国、衡水庆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守珍,尚建国,衡水庆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5614号原告:徐守珍,男,1939年7月7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尚建国,男,1976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衡水庆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东明物流园区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守珍诉被告尚建国、衡水庆鑫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守珍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守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75元,由原告徐守珍负担。审 判 长  肖文明代理审判员  刘鹏飞人民陪审员  张 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康晓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