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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芳与马应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马应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861号原告:李芳,女,1981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业,贵州省兴仁县人,住兴仁县,被告:马应尚,男,约30岁,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与被告马应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于2017年5月26日,以被告马应尚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关押,现不知关押在何处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芳承担。审判员  贺时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美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