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9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临沧市临翔区人,居民,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许某某,男,回族,临沧市凤庆县人,临沧市卫校教师,现租住于临沧市临翔区。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云0902民初1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收入等情况进行调查。经查明,被执行人许某某系某某在职正式职工,有固定工资收入,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被执行人许某某在本院有多个案件正在执行中,其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待按期扣划履行,被执行人无能力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法律义务。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金钱偿还义务20633.9元,承担执行费210元。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告,申请人同意以被执行人工资收入轮候扣划履行,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应群审 判 员 张绍强人民陪审员 俸传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进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