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曲桂梅、张更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桂梅,张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桂梅,女,196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更,男,196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再审申请人曲桂梅因与被申请人张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曲桂梅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只存在3万元的债权债务,且已经归还,本案涉及的5万元借条是赌博时在张更逼迫下出具。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一、二审中张更提供的借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认定借款5万元的事实,且曲桂梅并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款为3万元赌资。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曲桂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桂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