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562号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500307XF。法定代表人:靳学(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男,生于1985年1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被告:刘勇,男,生于1983年1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叙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麻鹏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赖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