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2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董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民初1359号原告:杨某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05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