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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590号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6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依该调解书确定:被告李某给付原告刘某经济帮助60000元,分别于2016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3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30000元。被执行人在给付3万元后,未履行剩余3万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7年2月28日、同年5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阳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阳谷县车辆管理所车辆登记均未有结果。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0000元、申请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均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刘某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振东审判员  辛耀云审判员  袁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