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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3422倪松林与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松林,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422号原告:倪松林,男,1981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彪,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洋,男,198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倪松林与被告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倪松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松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松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倪松林负担。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鑫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