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执82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关于围场农商行与赵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7)冀0828执9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82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围场农商行),所在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赵飞。关于围场农商行与赵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冀0828执826-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赵飞在中国银行的工资,现因被执行人赵飞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飞在中国银行的工资每月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春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