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7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王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王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748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瑞达路82号。负责人宋彩宏,行长。委托代理人杨东,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帅,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王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俊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