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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2521吴廷甲与朱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廷甲,朱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521号原告:吴廷甲,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钧,高邮市龙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习香,女,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甲与被告朱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廷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智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周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