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84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2521吴廷甲与朱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廷甲,朱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521号原告:吴廷甲,男,1984年9月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义钧,高邮市龙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习香,女,1979年1月28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廷甲与被告朱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廷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智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周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