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第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3936高红星与沈良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红星,沈良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第3936号原告:高红星,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汝州市,现住苏州市武江区。被告:沈良宸,男,1991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星与被告沈良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红星以被告沈良宸涉嫌经济犯罪被苏州公安局刑事拘留为由,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红星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红星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高红星负担。审判员 张学和二О二О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文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