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5民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蒋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林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5民497号原告: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秦皇路延伸。法定代表人:唐亚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辉仁,广西利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瑛,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蒋林辉,男,成年,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林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桂林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