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詹勤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詹勤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3603号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忠义,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耿智花,女,该公司员工。被告詹勤,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詹勤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8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