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赵菊兰和张铁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菊兰,张铁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696号原告赵菊兰,女,汉族,1955年3月29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琴(原告之女),汉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张铁峰,男,汉族,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负责人:黄中德,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武,男,汉族,1991年7月3日出生,系该分公司员工,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菊兰诉被告张铁峰、中���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菊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牟 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彩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