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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81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张首明、梁延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张首明,梁延菊,张立法,齐秀莲,张首亮,于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970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松林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陈强,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涛,男,该支行职工。被告:张首明,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梁延菊,女,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张首明之妻。被告:张立法,男,汉族,1960年7月7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齐秀莲,女,汉族,1965年12月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张立法之妻。被告:张首亮,男,汉族,1982年5月17日出生,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于梅,女,汉族,1984年2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张首亮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林支行与被告李义春、张登兰、张道红、李传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忠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