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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车延华与张玉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车延华,张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车延华,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玉林,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车延华与被执行人张玉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玉林给付申请执行人车延华借款4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张玉林缴纳申请执行费5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