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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兰芬与梁璧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兰芬,梁璧兴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259号原告梁兰芬,女,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被告梁璧兴,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兰芬与被告梁璧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兰芬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兰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兰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梁兰芬负担。审判员  陈德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晓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