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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02民初9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海东市乐都区盟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梅,海东市乐都区盟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962-1号原告:李冬梅,女,土族,生于1975年3月19日。委托代理人:郭林,男,汉族,生于1976年2月6日。被告:海东市乐都区盟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盟,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冬梅与被告海东市乐都区盟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冬梅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海东市乐都区盟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冬梅撤诉。审判员  余富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晏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