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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1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素香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素香,刘淮生,北京金创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金莎宝文化传播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1310号申请执行人杨素香,女,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刘淮生,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金创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河南省南阳市,现羁押于北京市天堂河监狱。被执行人北京金创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淮生,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金莎宝文化传播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淮生,经理。杨素香与刘淮生、北京金创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创公司)、深圳市金莎宝文化传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杨素香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淮生、金创公司、金莎公司给付款项共计327080元。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淮生、金创公司、金莎公司寄送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淮生、金创公司、金莎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淮生、金创公司、金莎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杨素香申请执行的案款32708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人杨素香签字确认,被执行人刘淮生、金创公司、金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京0115民初521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