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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行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016)湘0981行初304号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周淑娥,孙丹,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981行初304号原告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永兴路228号。法定代表人黄逸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俊,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沅江市金竹路。法定代表人官仕范,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定国,男,汉族,1975年10月20日出生,住沅江市,系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第三人周淑娥,女,汉族,1963年6月11日出生,住沅江市。第三人孙丹,女,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沅江市。第三人孙兰,女,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沅江市。原告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南祥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阳坤审 判 员  张 清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