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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吴兴仁与皮慧玲、吴成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兴仁,皮慧玲,吴成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吴兴仁,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皮慧玲,女,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执行人:吴成焱,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仁与被执行人皮慧玲、吴成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皮慧玲、吴成焱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兴仁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24执1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劲松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