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吕尚洪与陈新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尚洪,陈新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84号申请执行人吕尚洪,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被执行人陈新宏,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尚洪与被执行人陈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被执行人陈新宏去向不明;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现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洋民初字第011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保整审 判 员 史建民代审判员 余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