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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3民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敬与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板务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敬,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板务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3民初535号原告:李敬,男,1963年12月1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平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中,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被告: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板务村民小组,住所地: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板务屯。原负责人:李昌,组长。原告李敬与被告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板务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汉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板务村民小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34065.4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因马山至平果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征收原告承包经营土地及地上经济作物,并制作了征地各户补偿分配情况表,列明了原告应得补偿款共计17910.15元。2012年7月1日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将板务屯各户征地补偿款1976070.50元转入被告在平果县农村合作银行坡造分行开户的账户(帐号为:61×××58)。2013年政府部门又征收原告土地,列明了应得补偿款16155.30元。2014年7月9日,平果县国土资源局又将各户补偿款233261.70元转入被告在平果国民村镇银行城龙支行账户为:60×××59。2016年8月份被告开始按照《补偿分配情况表》支付各户的征地补偿款,但被告没有向原告支付补偿款。直至今日,原告请求被告支付34065.45元补偿款给本人时,却遭到拒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恳请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李敬对其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平办发[2010]187号县委办文件及平政发[2011]46号县政府文件;2、补偿分配情况表;3、银行进账单。被告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板务村民小组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其陈述能互相印证,经本院查证属实,本院对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起诉和举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原告李敬是被告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板务村民小组(也称板务屯)的村民,多年以前其在自家宅基地后的荒山上开垦有5块荒地,种植树木等作物。2010年8月,为了按时完成马山至平果高速公路平果段征地拆迁和协调工作任务,中共平果县委办公室、平果县人民政府联合印发平办发[2010]187号文件,该文件中决定挂牌成立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和协调办室。随后,正式挂牌成立“马平高速公路平果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2011年10月,平果县人民政府印发平政发[2011]46号文件,该文件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兑付办法。现场丈量、确认被征收各地类土地面积,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共同签字确认的种类、数量,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协议后,由马平高速公路平果县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将土地补偿款拨付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队、村民小组)指定账户上,再由马平高速公路平果县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将征地补偿费用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最后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队、村民小组)将补偿款按规定分配到相关的农户,以存折方式支付给农户或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马平高速公路平果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征地工作后,马平高速公路平果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制作了“马山至平果高速公路、(平果段)永久性征收地补偿分配情况表(坡造镇绿德村板务屯)”,该分配情况表确认被告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板务村民小组的相关成员(村民)被征收土地的地类、面积、土地+安置补偿款、青苗补偿款等相关内容,其中确认涉及本案的原告李敬开垦的荒地:1、地类为灌木林,面积为0.491亩,土地+安置补偿款为16595.80元,青苗补偿标准为600元/亩,青苗补偿款为294.60元,总补偿款为16890.40元;2、地类为旱地,面积为0.011亩,土地+安置补偿款为371.80元,青苗补偿标准为650元/亩,青苗补偿款为7.15元,总补偿款为378.95元;3、地类为蔬林地,面积为0.257亩,土地+安置补偿款为8686.60元,青苗补偿标准为500元/亩,青苗补偿款为128.50元,总补偿款为8815.10元;4、地类为蔬林地,面积为0.214亩,土地+安置补偿款为7233.20元,青苗补偿标准为500元/亩,青苗补偿款为107.00元,总补偿款为7340.20元;5、地类为成熟林地,面积为0.018亩,土地+安置补偿款为608.40元,青苗补偿标准为1800元/亩,青苗补偿款为32.40元,总补偿款为640.80元。2014年7月,马平高速公路平果征地拆迁协调办公室将被告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板务村民小组征地补偿款共计2209332.20元(1976070.50元+233261.70元)转入被告在平果农村合作银行坡造支行开户的账户。2016年下半年,被告按照“马山至平果高速公路、(平果段)永久性征收地补偿分配情况表(坡造镇绿德村板务屯)”以存折方式支付各户的补偿款,但不同意支付给原告李敬涉及本案的相关补偿款。为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对土地进行征收后给予的经济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是对全体集体经济成员的补偿,应归全体成员共同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青苗补偿费是对青苗的实际投入人的补偿。本案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已被平果县国土资源局确定为补偿、安置对象。但被告却拒绝支付原告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侵犯了原告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青苗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等共计34065.40元,于法有据,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经开庭审理,现已查清案件事实,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板务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敬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共计3406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被告平果县坡造镇绿德村板务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数额视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廖东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元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