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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1336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刘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336号原告: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镇张庙工业园区188号。法定代表人:徐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瑶,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容天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