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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23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林真通、戴诗言抢夺、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真通,戴诗言,朱李华,李华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23刑初5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真通,绰号“通仔”,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化,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羁押,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戴诗言,绰号“孙人狗”、“狗弟”,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初中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遂溪县,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羁押,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朱李华,女,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化,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羁押及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华槐,绰号“支儿”,男,199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化,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3日被羁押,2016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6]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犯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朱李华、李华槐犯抢夺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龙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朱李华、李华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抢夺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是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伙同被告人朱李华、李华槐在遂溪县城飞车抢夺。具体抢夺事实如下:1、2015年2月23日2时许,被告人林真通驾驶一辆红色125男装摩托车在遂溪县遂城镇运河西路源河酒店附近,抢夺走被害人黄某1手里一个橙色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1000元、港币300元和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若干。2、2015年10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林真通驾驶一辆红色男装125本田摩托车在遂溪县遂城镇运河东路皇家酒店后门路段,抢夺走被害人刘某一个黄色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1800元及一台金色oppo手机。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人民币420元。3、2015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林真通、朱李华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在遂溪县化州路新法院门前路段时,抢夺走被害人陈某1手上黑色挎包,包内有一台华为4X手机、人民币1000元和其他物品。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人民币1080元。4、2016年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林真通驾驶一辆黑色女装摩托车在遂溪县遂城镇遂海路百花幼儿园门前路段,抢夺走被害人陈某2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870元、一台华为mate7手机和身份证、银行卡等若干证件。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人民币2520元。5、2016年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林真通、李华槐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在遂溪县遂溪一中南门,抢夺走被害人袁某一个黑色手提包,包内有一台灰色iPhone6手机和其他物品。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2850元。6、2016年5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林真通驾驶一辆无牌无证铃木王摩托车在遂溪县遂城镇东山路三小金小小饼店门口路段,恰遇被害人邹某手拿iPhone6手机乘坐电动摩托车经过,被告人林真通驾车靠近,趁被害人邹某不备之机将手机抢走。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人民币2550元。7、2016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林真通、朱李华驾驶摩托车在遂溪县遂城镇遂海路苏荷酒店对面路段,看见被害人钟某手拿手机乘坐摩托车往全某广场方向去,便驾车靠近并趁被害人不注意时,抢走一台vivo手机。得手后,该手机由被告人朱李华使用,后因损坏而遗弃。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人民币855元。8、2016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驾驶一辆无牌无证红色125男装摩托车在遂溪县遂城镇建设路天天海鲜城附近路段,看见二男一女搭载一辆电动摩托车往中心市场方向行驶,驾车靠近后抢走坐在后面的被害人黄某2的一个红色手提包,包内有人民币1500元、一台华为MT7手机、身份证、银行卡、户口簿等证件若干。事后,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将证件埋藏在一树林里。破案后,公安机关在树林里找回证件,并将手机及证件发还给被害人黄某2。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人民币1805元。9、2016年7月20日11时许,被告人林真通驾驶一辆红色125男装摩托车在遂溪县遂城镇遂海路新美佳乐饭店门前路段,趁驾驶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康某不备之机,抢走被害人康某车前兜处的一个钱包,包内有人民币约1000元、一台oppo手机及身份证、银行卡若干。破案后,公安机关将钱包及银行卡发还给被害人康某。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人民币712元。10、2016年8月1日17时许,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驾驶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在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汽车总站附近,趁驾驶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朱某不备之机,抢走被害人朱某车前兜处的iPhone6手机。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于当天以1500元价格将手机卖给手机店老板梁某1(另案处理),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毒品吸食。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手机发还被害人朱某。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人民币3840元。二、容留他人吸毒2016年7月12日下午、2016年7月15日中午、2016年7月22日晚上,被告人林真通、朱李华在被告人林真通家中其房间内一起吸食冰毒。2016年7月26日中午、2016年7月28日中午、2016年8月1日19时许、2016年8月2日中午,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在被告人林真通家中其房间内一起吸食冰毒。2015年12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2016年7月12日中午、2016年7月24日中午,被告人戴诗言、林真通在被告人戴诗言家中其房间内一起吸食冰毒。2016年8月5日,公安机关分别在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家中缴获吸毒工具自制瓶和吸管各一套。经鉴定,被扣押吸毒工具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6年8月3日,公安机关在遂溪县遂城镇湛川路将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李华槐抓获。2016年8月5日,公安机关在遂溪县遂城镇蒲岭村将被告人朱李华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朱李华、李华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理化检验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手机详细信息、通话清单、珠宝收据、销售凭证、身份证、银行卡;证明;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证人梁某2、梁某1、林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刘某、陈某1、陈某2、袁某、邹某、钟某、黄某2、康某、朱某的陈述;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朱李华、李华槐的供述、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朱李华、李华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实施抢夺,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林真通抢夺十次,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3802元、港币300元;被告人戴诗言抢夺二次,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145元;被告人朱李华抢夺二次,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935元;被告人李华槐抢夺一次,劫得财物价值人民币2850元,以上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犯抢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数罪并罚,予以支持;指控被告人朱李华、李华槐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真通、戴诗言、朱李华、李华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四被告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真通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9年7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戴诗言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朱李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李华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扣押的作案工具红色铃木男装王摩托车一辆、红色125C本田男装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吸毒工具自制瓶和吸管二套,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文英人民陪审员  杨究第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美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