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位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州区支公司、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某,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州区支公司,王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687号原告:位某某,男。原告:位某某,男。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州区支公司。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位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州区支公司、王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位某某于2017年5月6日死亡,本院依法通知位某某的继承人位某某、位某某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位某某、位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位某某、位某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位某某、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后由位某某、位某某承担42.5元。审 判 长 关晋生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