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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4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轩与被告四川某某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轩,四川某某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4408号原告:梁某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特别授权代理),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某,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某某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魏某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轩与被告四川某某融资担保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梁某轩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车小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