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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81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81民初931号原告:宋某某,男,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李某,男,住辽宁省调兵山市。被告:邱某某,男,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25.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多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东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