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绪圣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绪圣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绪圣,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枝江市人,宜昌市点军区教育局原党委书记、局长,住宜昌市西陵区。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2015年11月27日经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次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执行。因涉嫌犯受贿罪,2015年12月14日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点军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贺XX,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审理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绪圣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鄂05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绪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对被告人陈绪圣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一百五十六万八千八百二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绪圣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丽娟审 判 员 吴如玉审 判 员 陈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徐 强书 记 员 董 艳 微信公众号“”